1、企业服务思想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真诚奉献、客户第一、满意服务”的服务思想
我们将客户满意作为工作业绩评价的最终指标,以客户满意为起点,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在这种理念支持下,我们重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模式,敢于承担市场风险,敢于承担管理责任,确保委托方利益。始终坚持项目拓展一个,确保巩固一下,让客户满意一个,把打造“客户第一、满意服务”作为我们的生命线,定期听取委托方的建设和要求,定期组织项目服务人员进行服务分析,随时监控各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和委托合同的履行情况,从而有效保证服务质量的稳定与提高。
二 、加强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员工素养
所有工作人员入职前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培训,并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和专业培训;其次,在具体工作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制定完善的管理手册和奖罚制度,从多方面、全方位有效地进行安保服务。
三 、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1、公司将明确一位经理分管该项目。一是经常听取委托方的意见,二是对下设服务队伍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考核。
2、对委托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快速响应,及时完善或整改;对交办工作认真落实,并做好事后的质量回访和信息反馈。
3、现场服务负责人与委托方及时沟通,经常征求委托方的意见,并做好相关记录;定期研究委托方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并收集汇总各种信息并进行分析,对不合格服务及时改进。
四 、组建具备良好素质的员工队伍
1.安保从业人员的素质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即以目前的行业现实来看,要保证高水平的服务,就要拥有高素质人才。高水准的管理要求管理层和公司骨干人员具备较高素质,基层员工也不能是泛泛之辈,安保队伍除受过严格的安保培训外,还须具有很高的综合素质,具备一定的应急、服务等常识,相对要求也要高些。
2.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监管机制,为人才的成长和脱颖而出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只有如此,才能使队伍充满了高涨的活力和创造力,始终保持管理的高水平。
2、经营理念
我们的目标:力图成为保安服务行业最优秀的团队;
我们的核心竞争力:高质量服务,高素质人才;
动力源自明确的目标:努力成为行业的领导者;
发展依赖于科学的管理:走向职业化管理;
创造力来自鼓励创新的企业精神:建立富于创新精神的企业;
智慧源于不断学习:建立富于学习的企业;
企业目标:成为一家高标准保安服务企业;
企业文化:专业、亲和力、凝聚力和卓越的团队风采;
企业宗旨:携手共进、合作共赢;
经营理念:以人为本、以诚为信、追求卓越、服务社会;
企业精神:诚信、务实、创新、发展;
公司拥有巨大的企业凝聚力和人性化的企业文化,
秉承诚信、务实、创新。
3、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责任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全部所辖区域。
第二条 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公司关于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安工作全面负责。
2. 依据制度实施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岗位职责
(一)保安队长的工作职责:
负责保安队伍的建设、管辖区域安全消防工作,负责监督执行用户及保安队内部各项规定,及时把每天所发生异常事件呈报给上级主管,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命令。
具体如下:
1. 负责维护管辖区域内治安秩序,预防和查处安全事故,做好与相关单位的联系联防工作。队长与警员一样轮流值日,履行保安人员工作职责。
2. 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处理当班突发事件,如火灾、偷盗等立即报警,并迅速与消防队、治安办部门联系。
3. 建立正常的巡视制度并明确重点保卫目标,做到点、面结合。
4. 根据所管辖区域的大小和周边社会治安情况,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并对保安人员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 密切保持与保安人员的通讯联络,每天不定时巡视管辖区域的安全工作,检查各值班岗位人员的值勤情况并适时进行指导。保安队长对保安岗哨坚持不定时的查岗及查夜,及时指出保安人员的工作失误及不规范的行为。每日查勤主要有以下内容:
5. 1 保安仪容仪表;
5. 2 当班保安值班日志及巡逻记录;
5. 3 物件签收事宜;
5..4 人员、车辆、物品出入记录;
6. 完善管辖区域内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情况,保证其能在工作中达到预定的使用效果。
7. 检查管辖区域内有无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有无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及时进行纠正,提出处理意见,跟进处理结果。
8. 协调本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9. 接待员工的投诉,协调处理各种纠纷和治安违纪行为。
10. 负责对保安人员的管理、督导训练与考核。做好保安人员的出勤统计,业绩考核等管理工作。
11. 掌握保安人员的思想动态,定期召开队务会议,做好思想沟通工作。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思想道德和各类业务技能培训。
12. 做好保安队各种内外文件、信函、资料的整理归档;各种通知的起草以及各类案例处理的书面报告。
13. 以身作则,亲力亲为,全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事项。
(二)保安班长工作职责
1.敢于大胆管理,勇于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现象,公平公正开展管理工作,不拉帮结派。
2.切实做好本班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开好班务会,对各岗汇报问题认真登记并正确处理,及时上报区域队长。
3.对当班各岗工作负监管责任,每天不少于2次以上区域内各岗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登记落实,限期整改。
4.掌握队员思想动态,积极引导队员工作责任心,在本班其他岗位临时空缺时应及时替补。
5.负责本班队员上下班的岗位交接,组织本班队员进行业务培训、制度学习,提高班组的凝聚力和队员的综合素质。
6.坚持原则,明辨是非、以身作责,严格自律、身先士卒,勇挑工作重担,积极发挥骨干模范带头作用,带领队员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多想多提有助于工作的合理化建议,配合队长做好区域内各项工作。班长骨干之间搞好团结,遇有问题多沟通交流,统一工作标准。
8.熟悉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处理流程,出现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协调处理。
9.完成领导和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保安人员工作职责及注意事项
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执行公司的相关制度并填写相关报表、异常事件的汇报。
1.保安人员必须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
2.维持公司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则按《保安违章处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3.认真履行值班登记制度,值班中发生和处理的各种情况在登记薄上进行详细登记,交接班时移交清楚,责任明确。
4.对来访客人热情、有礼、耐心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尤其时对夜间送货到公司的客户或司机更要热情问候,以礼相待并负责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到厂验收货物。
5.在规定的站岗时间段内,必须服从保安队长安排按要求站岗。
5.2 站岗要端正,不得缺岗、误岗(迟到和早退),在岗台上的执勤保安不得下岗、蹲岗,随意走动,不能东倒西歪、说话打闹,也不得有其他的小动作,非遇紧急情况不得走下岗台。
5.4 保安人员站岗和执勤时,须穿公司规定的统一制服,佩戴员工识别证。
6.保安值班要高度戒备,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强防盗活动,及时发现可疑人和事,并进行妥善处理。。
7.加强防火活动,及进发现火灾隐患苗头,并消除之。应熟记厂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的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定期对消防水管进行检查登记,如有发现有失效的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对重要的电灯、门窗等有缺损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8.保安应该负责门卫室日常清洁卫生工作,以保持室内清洁整齐美观。
9.监督员工遵守安全守则,规章制度。严禁员工亲属、老乡和朋友在上班时间来公司会面,有特殊情况者,保安可代为通知当事者在厂门口见面。
10.保安每天下班前须将各类出库单据收齐,送交相关部门备查。配合领导做好下班后值班工作,检查公司办公场所安全状况。
11.保安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要有饱满的精神执勤。做好工作交接,正确记录当班值班日志和案件笔录,及时提出相关工作报告。
12.保安人员必须参加公司安排的队列、体能、消防、礼仪、应急等相关训练科目。
13.保安值班时间按照用户相关规定灵活执行。
14、保安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甲方有关安全规定的培训,加强队伍安全管理。
4、保安员日常执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保安礼仪
(一)仪容仪表
1. 仪表:
1.1 干净、整洁,没有异味
1.2 前不过眉、旁不触耳、后不触领
1.3 不留古怪发型、剃光头或染彩色头发
1.4 清洁、干净、不留胡须;口腔无异味且在上班时间不吃带有异味的食物
1.5 保持指甲干净且不留长指甲、不配戴体现个人个性的装饰品(戒指、手链、项链)
2. 服饰
2.1 干净、整洁无污渍
2.2 上衣口袋不应装东西,上衣领子不乱别徽章,衣袋中不装太多的物品。腰上不挂钥匙链、指甲刀等物品。
2.3 不穿高领内衣,纽扣应扣好,不敞开外衣或卷起裤脚、衣袖
2.4 岗位证统一配戴在左胸的正上方
3. 整体精神面貌要求:
3.1 精神饱满、乐观向上、大方,面带微笑
3.2 服装笔挺、不歪斜松垮
(二)礼节礼貌
1. 站姿
1.1 挺胸、收腹、紧臀、头部端正,下颌微收
1.2 微笑,目视前方,表情亲切,有亲和力
1.3 两臂自然下垂,两手伸开,落于腿侧裤缝处或两手握于背后或两手握于腹前,右手握住左手,两腿绷直,呈外“八”字45度角展开。
1.4 禁止:双手卡腰;抱在胸前或将身体东倒西歪的靠在墙上或脚右搭左等
2. 坐姿
2.1 端正,双腿自然平放,男士双腿间距可容一拳
2.2 禁止:前仰后合、摇腿晃脚、翘腿等不雅之举。
3. 敬礼
3.1 举手礼。要领: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略成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礼毕时,将手放下。
3.2 注目礼。 要领: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同时注视受礼者,并目迎目送(右、左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礼毕时,将头转正。
第二条 保安工作守则
(一)工作态度
1. 对工作所具有的责任心、热情、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2. 对自身的责任心:钻研业务、工作认真、上进心
3. 同事之间的协作力、包容、配合、团结
4. 对本职工作负责:不拖沓、不积压、不抱怨、不挑拣
5. 对待业主或来访人员的态度:谦和、礼貌、诚恳、友善、不卑不亢
6. 未经许可不准将无关人员带入厂区,更不得带入要害部位,不得私自让无证物资出大门,不得向他人泄露甲方机密和安全设施,更不得包庇放纵违法犯罪人员,杜绝同违法分子互相勾结,从事违法活动。
7. 主动学习掌握值守区域周围的地形、物资、环境状况、施工状况、道路情况等;熟悉应设备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处置一般问题和紧急情况的方法。
(二)日常行为规范
1. 爱护公司公共财产、不随意破坏、挪为私用;
2. 及时清理、整理个人工作用具,保持工作环境的干净整洁;
3. 办公桌上不放与工作无关的用品;
4. 未经同意不得翻看他人文件、资料或他人个人物品。
(三)工作纪律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对公司及员工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的原则,保安员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1.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2. 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 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 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 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 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公司商业秘密。
7. 仪容不整, 言语行为轻浮、粗暴无礼。
8. 值班时间聚众赌博、下棋、喝酒、看小说报纸,打瞌睡,吃零食等。
9. 对群众、来宾故意刁难或挟怨报复。对员工、来宾或送货人员索取好处及贪小便宜。
10. 脱岗、漏岗、睡岗,迟到、早退。夜半值班人员睡觉被发现按照阳光保安公司保安员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11. 执勤时间内,电话、对讲机私用,影响勤务。
12. 非保安人员进入保安室。
13. 未经许可擅自调班
14. 暴行犯上,不服从指挥。
15. 必须服从甲方的调配和指挥,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做好防范工作。
16. 必须服从甲方制定保密管理制度,并严守集团秘密。
5、保安巡逻服务工作方案
1、巡逻服务内容
1.1保安员通过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的巡视检查、警戒,保护集团安全。
1.2通过巡逻,震慑不法分子,有效防范对集团可能造成的不法侵害。
1.3通过巡逻,发现可疑人员,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依法押送集团有关部门处理。
1.4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将不法行为人及时制服押送至公安机关或集团有关部门处理。
1.5检查、发现、报告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或抢劫、盗窃等不法侵害事件。
1.6在巡逻过程中,对已经发生的不法侵害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集团和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
1.7 检查、发现、报告跑、冒、滴、漏等安全隐患。
1.8 对厂区内部车辆秩序进行疏导。
1.9 对厂区内公共设施进行巡查,发现损坏及时上报集团有关部门。
1.10 发现、制止厂区内公共区域发生的员工纠纷等冲突。
1.11 对符合入厂要求的外来办公人员进行引导。
2、巡逻服务操作规程
2.1巡逻方案
1) 根据各厂区巡逻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各厂区的巡逻方案、明确巡逻人员、巡逻路线、巡逻方式,控制重点及所需装备。
2) 根据各厂区巡逻区域的地形、地貌和要害部位、重点目标等情况,确定巡视检查、控制的路线、巡逻方式、巡逻重点、巡逻频次等。
3) 确定各类情况的处置方法,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
4) 巡逻方案上报各厂区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2.2巡逻前的准备
担任巡逻任务的保安员按规定着装,携带经公安机关批准使用的防护用具。根据需要携带通讯和报警设备,携带照明用具,配备巡逻登记簿和巡更设备。
2.3巡逻的实施
2.3.1徙步巡逻是保安员实施巡逻勤务的基本形式,实行单行巡逻、往返巡逻、交叉巡逻和循环巡逻相结合。在巡逻中,根据各厂区的巡逻时间、地形及临时任务的要求等具体情况实施巡逻任务。
2.3.2徙步巡逻应两人以上进行;巡逻人员之间应保持能目视联系和相互支
援的距离;夜间巡逻可用约定的方法做联系信号。
2.3.3保安员在巡逻中发现可疑情况应认真观察,严密监视。视情况采取守候、跟随等方法,将其控制在视线之内。必要时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并及时送交集团有关部门处理。
2.3.4保安中在巡逻时,不得影响集团单位员工的日常办公。
2.3.5在夜间巡逻时,要提高警惕,保护自身安全。
2.3.6 在巡逻期间发现违规停放车辆,应及时通知车主纠章并拍照取证留存,对多次违规拒不整改者,上报集团主管部门处理。
6、重大会议、活动安全保卫方案
一、目的
为规范集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障集团重大会议、活动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参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集团正常的经营秩序,特制定以下安保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集团重大会议、活动的安保工作。
三、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各部协调,快速反应,安全保障;确保重大会议、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四、安全保卫方案:
(一)重大会议、活动前的安保准备工作
1、保安公司接到重大会议、活动的通知后要详细记录重大会议、活动的具体信息,在重大会议、活动前一天召集召开会议,针对重大会议、活动的事项进行合理的安排,制定详细的安保方案,并将重大会议、活动相关信息和安排情况汇报给集团相关部门。
2、在重大会议、活动前一天需派专人检查重大会议、活动场所的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广播、消火栓、灭火器、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卷帘门、烟感系统、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及周边治安环境、地形地貌并做好记录,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所有功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3、在重大会议、活动前三个小时保安队长与会场工作人员一起对会场内的线路布置、安保人员位置等相关的事项进行检查及最终确定。
4、在重大会议、活动前两小时保安队员入驻就位,保安队长对全体保安队员提出活动注意事项及要求。
5、保安队员根据重大会议、活动的信息预留足够的车位,确保交通畅通。
6、保安公司要准备防恐防暴,预防在重大会议、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群体事件及各种突发情况。
(二)重大会议、活动中的安保工作
1、重大会议、活动开始前后,保安人员要合理安排、引导车辆按制定路线行驶,防止拥堵。
2、重大会议、活动正式开始前,人员会大流量进场,派在重大会议、活动现场的保安人员要在进场位置进行布防执勤,防止出现意外状况。
3、重大会议、活动开始后现场的安保要关注重大会议、活动现场内外的情况,发现异常要立即和保安队长报告。
4、重大会议、活动开始后保安人员应严格管控会场各出入口,防止闲杂人员进入会场,影响活动的正常进行。
5、保安队长在重大会议、活动期间不定时巡查门口和重大会议、活动现场,如出现治安事件或消防事件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三)重大会议、活动后的安保工作
1、重大会议、活动结束后,保安人员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清场,检查重大会议、活动现场的各个角落,防止有遗落的烟头等安全隐患。
2、门口的保安人员指挥车辆、人员有序退场。
3、重大会议、活动正式结束,所有重大会议、活动人员离开,现场检查完毕无异常,保安队长向有关部门汇报重大会议、活动顺利结束。
五、几点要求:
1、安全保卫工作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个人,谁主管谁负责,做好各环节的工作。
2、一切行动听指挥,明确任务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3、以高度的责任心,圆满完成重大会议、活动活动的安保任务,确保万无一失。
六、通讯保障
对讲机充好电,所有相关人员人手一部,在重大会议、活动前1小时调好频道,保持通讯畅通。
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